2017年20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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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7〕15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法定职责。有效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于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制止和纠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执法理念,落实执法责任
    (一)强化执法意识。全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意识,落实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机制,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程序,努力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积极开创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落实监管执法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全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根据地区和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履行职责情况,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定期不定期对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和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科学划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明确属地执法职责,避免执法叠加和执法缺位。
    二、健全法规体系,夯实制度基础
    (三)健全法规规章政策体系。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事故调查反映出的相关法规规章漏洞和缺陷,加快清理、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政策体系。
    (四)建立健全执法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安全监察执法机构职能职责。
    三、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
    (五)改进经常性执法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要不断细化检查内容,分门别类制定完善执法检查情况对照表,确保执法检查全面、细致,最大程度提高执法效能。要不断深化执法层次,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检查主线,通过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倒推企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失和漏洞,采取责令改正、立案处罚等措施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全面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根据检查情况,阶段性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反馈,督促落实监管责任。要不断提高执法效果,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增强执法针对性,集中执法力量和资源,对危险程度高、安全意识差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巩固示范式执法成果。深化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行的示范式执法方式,有条件的地区要全面推行。加强示范式执法后期的巡查和抽查执法力度,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示范式执法检查的程序和内容,科学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和标准,明确具体要求和约束措施,确保企业按要求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大抽查执法力度,抽查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隐患和问题的,要督促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凡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依然存在同类隐患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推进随机抽查执法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部署要求,将随机抽查作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专项治理、打非治违的重要手段,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随机抽查企业名录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编制随机抽查清单,明确执法主体、依据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清单,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定期公布抽查情况,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八)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和司法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安全生产综合性、专业性、突发性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查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需要专业技术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资料信息不详实的执法检查任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依法履责。对联合执法中发现的具体隐患和问题,相关部门要共同研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处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等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机构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安全生产案件移送、案情通报协作机制,消除处罚盲区,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九)完善专家参与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专家参与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改进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思路,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业技术保障,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专业技术力量薄弱问题,提高执法检查工作效果。科学合理安排专家参与执法检查,形成专家积极参与执法活动的良性循环。加强对参与执法检查专家的管理,定期召开执法检查专家交流培训会,相互学习借鉴经验,提高专家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专业技术优势,不断提高执法检查工作质量。
    四、突出执法重点,加大执法力度
    (十)强化对高危行业和重点环节的执法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紧紧盯住重点高危行业领域,准确掌握高危行业企业分布情况、企业基本信息和安全管理现状,并将其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必要时邀请专家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重点危险生产环节,研究制定制度化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全面深入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消除重点环节安全隐患,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提升重点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加强对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规律性和阶段性特征,增强执法针对性,根据不同阶段特点、不同地域特征开展不同侧重的执法检查,提高效率和效果。要把国家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重要节庆日、季节气象特征明显时期、企业开停车时段等作为重点关注时期,周密安排、精心部署,有的放矢,狠抓企业安全措施落实,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把高危行业企业集中、一段时间内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和安全管理基础较弱的地区作为重点检查区域,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宣传和信息反馈,树立正反两方面典型,督促地区、部门、单位主动整改和防范安全隐患,推动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十二)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内容的执法检查。以安全风险较高、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为重点,对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诚信度低、发生过事故的企业,历次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新发职业病例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以及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正在实施技改项目的企业等,实施重点执法检查,逐一建立执法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要紧紧围绕全区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管理、职业健康等作为执法检查的必查内容,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三)加强对举报投诉的核查执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查处工作机制,规范受理、核查、处理、结案等程序,对于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构成违法的,必须立案查处。充分发挥“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信息要及时进行核查,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进一步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建言献策。
    五、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十四)建立执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评查标准,制定评查细则,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案卷评查,注重评查实效,促进提升办案能力,评查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并作为下一次案卷评查的重点内容。
    (十五)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记录规则和程序,运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纸质和音视频记载。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跟踪记录,并按要求归档、备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六)落实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行政许可要全部通过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文号、名称、执法(处罚)依据、事由、结果等内容,通过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自治区工商局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十七)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核、备案等相关制度。两个以上部门在协同执法中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具体承办部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案,增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适当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建立执法检查约谈制度。自治区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对盟市开展一次执法工作督导抽查,重点内容包括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实施处罚是否得当、对企业的巡查抽查执法是否落实、企业隐患整改是否到位等,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执法督导抽查中,凡发现不按要求安排部署执法工作,不严格制定和落实执法工作计划,执法程序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对企业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处罚、不取缔,不按要求对企业开展巡查、抽查执法或走过场等行为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约谈案件承办人及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约谈当地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六、加强基础建设,落实执法保障
    (十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机构建设。旗县级以上政府要在自治区批复的政府机构限额内,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政府工作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在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2017年底前,盟市、旗县级政府要全部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相匹配、能够满足日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探索实行派驻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二十)优化安全生产执法环境。各地区严禁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设置障碍,确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插手打招呼减轻行政处罚、减轻事故处理的,由有关监管执法部门记录在案,并及时报告上级监管执法部门,由上级监管执法部门问责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因干预监管执法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二十一)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适应安全生产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的要求,及时梳理、完善执法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并定期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要建立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分析制度,定期对本部门执法机构建设、执法制度建立和落实、执法计划制定和实施、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各个方面工作进行评估,查找问题,剖析原因,制定相应整改措施。
    (二十二)落实执法专业技术保障。全面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力、科技装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根据政策要求和政府机构职能,安排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监管执法检查工作需要,研究制定技术保障和经费投入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落实执法专业技术保障措施,切实提高监管执法的技术保障能力。
    (二十三)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检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加快推进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建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移动终端指挥平台、视频会议系统、手机应用指挥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整合现有技术资源,加快建设集执法信息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控制、执法统计分析、执法能力保障为一体的执法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地区间、行业间安全生产状况动态分析,完善预警预测研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二十四)提升执法人员素质。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执法专业技能为核心,推进执法工作创新,科学合理配备执法力量,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全面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执法人员安心一线工作。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执法人员理想信念教育、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实践锻炼,积累经验,不断提高执法素养。
    (二十五)严格执法工作纪律。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研究制定廉洁执法行为规范,强化廉洁执法纪律约束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廉政风险控制,从执法检查工作的细节着手,分析、预判执法检查各个环节、步骤、执行方式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从制度、程序、监督机制上实施有效防控。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执法人员的廉政教育,培养和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忠诚履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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